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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丨一文读懂地方AMC(附30家名单及创新模式汇总)

2016-10-23 孙海波、许继璋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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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董事长孙海波(微信:bankkaw)许继璋(微信:xujizhang2013)欢迎添加微信交流;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2016年10月,银监会办公厅向各省级政府下发《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取消了对地方AMC收购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限制,并且放开“二胎”,允许有意愿的省市增设一家。这对地方AMC是巨大利好,地方AMC将迎来扩容和业务发展的“春天”。


那么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规模有多大呢?根据信达统计,2015年银行业出表的不良资产4300多亿,实际成交4000多亿。另外在经济下行背景下,市场增量也有很大的想象空间。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空间,即使是后加入的地方AMC也能从中切下一块蛋糕。

 

本文对全国30家地方AMC进行了逐一梳理,总结了AMC的准入门槛,分析了其业务限制和优势,并对目前市场上不良资产的创新处置模式进行了总结,最后附上了30家地方AMC的档案,供大家交流参考。


第一部分:地方AMC概述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


《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上述条件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核准后将相关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经银监会公布名单后,金融企业才可按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向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2014年8月,银监会批复了首批5家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业务的地方AMC,首批获批的省市囊括了长三角和珠三角,而这两地也正是银行“不良”规模较大的地区。2014年11月和2015年7月,银监会又先后集中批复了两批共计十家地方AMC。2015年10以后,银监会又陆续对部分省市的AMC进行了备案。笔者根据公开资料统计,截止2016年10月底,全国共有30家地方AMC。截至本文发布止,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共计30家(20余家AMC取得了银监会的备案,部分公司仅获得省级政府授权):

从分布区域来看,原则上是各省(市)可以通过新设或者授权的方式成立一家地方AMC,目前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中(不含港澳台)除了黑龙江、新疆、贵州以及海南5个省份之外,其他27个省份均有了自己的地方版资产管理公司。山东省、浙江省和江苏省除不仅在省级层面设立,还分别在地级市设立了AMC(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从股东背景上来看,一般由地方国资控股地方AMC,但也出现了明见资本的身影,如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宁夏顺亿资产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均是民营企业。另外,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也在积极布局,中国信达的投资平台信达投资参股了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分别与山西省政府和青海省政府组建了华融晋商资产管理公司、华融昆仑青海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方AMC设立的法规依据和准入条件

2012年《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以及2013年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地方AMC的准入条件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如下:

在审批程序上,“真正意义”上的地方AMC,除了需要省级政府授权之外,还需要取得银监会的备案。部分省市设有地级市AMC的,地级市批准之后,然后上报到省级政府部门核准并经由省向银监会备案。本文列举的30家地方AMC中,根据公开消息,已经有20余家同时取得了省级政府的批准和银监会的备案。


当然现实中,其他没有拿到地方AMC的大量机构包括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同样从事不良资产处置或代持的业务,但区别在于没有地方AMC的牌照无法批量拿资产,只能通过9个资产一组的形式受让银行不良资产。此外受让银行准不良属于正常类债权资产的转让,其法律上有一定瑕疵,但在处置不良的压力之下并不是完全没有办法,逐步成为当前银行化解后续不良压力的主要手段。


地方AMC的业务限制及优势

(一)财金[2012]6号文和银监发[2013]45号文的限制

 

财金[2012]6号文和银监发[2013]45号文是地方AMC的监管法规,但是区别于四大AMC,这两个文件对地方AMC的业务进行了“阉割”,除了业务局限于省内外,更为重要的是在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上不允许其对外转让,这大大的限制了地方AMC的业务。


1、业务局限于省内。根据财金[2012]6号文和银监发[2013]45号文,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能设立或授权一家AMC,且只能参与本省内的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


2、处置方式较为单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如以资抵债、债转股、债务打折等方式进行处置。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变成流转平台,从而拉长整个不良资产处置的链条,也避免利益输送,而债务重组一定是最终的处置措施。相比之下,根据财政部2008年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8]85号),四大AMC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

 

(二)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文“松绑”

 

2016年10月,银监会办公厅向各省级政府下发《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对地方AMC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核心内容主要有两点:


1、允许确有意愿的省级人民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2、取消地方AMC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限制


银监会这两项措施对地方AMC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预计,将来会有不少省级政府在原有一家的基础上再增设一家,地方AMC或迎来大扩容。最为关键的是,银监会此次解除了地方AMC收购不良资产后不得对外转让的”紧箍咒",允许其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出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放宽后,地方AMC业务模式将更加多元化,其牌照价值突显,在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上,四大AMC和金交所和地方AMC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


银监会办公厅此次对地方AMC,与国务院要求降低企业杠杆率的要求有着密切的联系。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就要求“提高银行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能力,拓宽不良资产市场转让渠道,探索扩大银行不良资产受让主体,强化不良资产处置市场竞争。加大力度落实不良资产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从发布的时间点及具体内容来看,银监的此次规定可以看做是国务院政策的具体落实。

(注: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并未正式对外公布,因篇幅限制,正文内容请参照阅读微信公众号“金融监管研究院”2016年10月23号推送的首条图文)

 

(三)地方AMC并非金融机构

 

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定义限制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融资渠道。是否为金融企业,各监管机构的定义存在差异,但一般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放的金融牌照为准。是否为金融企业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四大AMC作为金融类企业,可以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商业融资,债券融资成本也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同,银监会对其仅是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处置业务”的“资质备案”,属于非金融机构,其融资渠道就相对狭窄。

 

(四)地方AMC的信息优势

 

处置方式放开后,地方AMC或迎来发展的 “春天”。相对于四大AMC,地方AMC的风险控制能力以及业务人才仍处于劣势状态,但是地方AMC也有自己的相对竞争优势。广东粤财资产董事长吴锋就曾表示,由于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痛点就是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不良资产的“属地化”特征上,那么作为“地方军”的地方AMC就具备“主场作战”的本土优势。深耕属地市场的地方AMC,更了解属地的产业政策、优势行业以及区域分布,更熟悉属地的司法和信用环境,以及更容易获得其他与资产处置等相关的各类信息,具备信息优势。


地方AMC的主要业务模式


从业务的主要模式看,多数AMC的主业目前都逐渐转为代持和通道业务,尽管银监办发[2016]56号文《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明确禁止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银行不良资产出表通道,但现实中只会促使更隐蔽的模式。


作为一级市场的AMC,最简单的盈利方式就是从二级市场转让不良资产。不过,若一级市场AMC认为资产具有一定价值,则会采取二级市场AMC的盈利模式。二级市场的AMC的盈利模式分为肢解拍卖(将具有抵押物的资产进行拍卖)和资产重组。对于拥有大量厂房和土地抵押,但是其生产经营模式难以存续的企业,则AMC采取破产重组,土地具有整合价值。对于生产销售仍具经营性,但因盲目扩张等因素导致亏损的这类企业,一般进行资产隔离处置,最终使其后续盈利改善。


通道形式:通道业务的出现一方面是银行为了应付监管要求,这里可以列举的和不良相关的监管指标有资本充足率、不良率、拨备覆盖率;从当前的监管环境看,多数通道形式都是针对准不良,因为一旦正式划入不良再走通道模式的监管风险较高。此外也有部分是针对内部管理或者股东的数字美化。


银行会和AMC直接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通道费用是通过协商得出,一般在千分之几至百分之几。和正常类资产的通道费不同,不良处置的通道费一般较高,主要是其业务本身隐含的操作成本和风险,相对而言,若银行用自己的资金成本(打折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关联公司授信),则通道费收取较低。一般都是银行占用自己资金成本并通过自有通道向AMC转让资产。通道形式主要有应收、往来应收应付挂账和收益权公开挂牌两种形式来实现银行对资产的实际控制和回现管理。


第二部分:不良资产处置创新模式 

相较于四大AMC,地方AMC起步较晚,业务模式也比较单一,各个地方AMC的处置方式也有不同。为此,本部分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创新处置模式,供地方AMC从业人员交流参考。

1转让+回购或其他风险兜底增信措施


部分受让方由于资源约束仍然依赖于转让方进行催收的批量不良资产,所以又得委托出让行继续对债权进行管理。受让方委托出让行进行清收情况下,银行或需要通过部分风险兜底来增信。


回购指不良资产打包转让资产管理公司后,同时签订回购协议,回购价格事先确定,银行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费”(也有可能是差价形式体现);该设计可以为银行短期调节监管指标。


对于这种形式的回购笔者认为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正因为如此,此外127号文关于禁止除票据和标准化资产外的回购业务。从127号文看,第五条明确规定:“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而且从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相关法规看也是禁止任何回购,当日此类法规只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然而地方AMC并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正因为这样的操作手法比较盛行,2016年3月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明确要求AMC(包括地方)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性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当然如果转让+回购对象不是金融机构,则不受该条约束。


同样在127号文同业业务中明确卖出回购不能出表(比会计准则更加严格的规定);而风险补充或兜底类似结构分层的设计,等同于不良资产转出行仍然持有劣后风险,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是优先级,只不过这里并没有引入信托公司设计受益权进行剥离。所以笔者的观点不论是回购,还是风险补充或兜底都没有做到风险实质出表。


此外进一步隐蔽类型为“通道+回购”,即通过一家第三方通道(通常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是一个通道资管公司)按照不良资产等价承接不良资产,同时附加回购协议,通道资金来自不良贷款转出行的贷款。这样的模式,对银行而言成本较低,只需要付很低的通道费,可以降低多重监管指标,如不良率,存贷比,信贷规模,资本计提等。很明显这种模式违规非常明显已经不是灰色地带的操作形式。


值得注意,银监会今年3月底发布了进一步规范AMC参与回购和通道业务的文件,禁止此类行为,这种非洁净转让的模式被彻底堵死。


对于回购安排,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的54号文《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也明确规定了在实施债转股的过程当中,应当确保银行转股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防止企业风险向金融机构转移。根据真实出售、风险隔离的规定,该文件也不允许债转股中存在回购等安排。


那么债转股中,银行该如何退出呢?国务院54号文对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银行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对于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可以依法转让退出,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实现转让退出。


2、银信合作模式


由于信贷资产转让规则规定不允许银行理财直接受让信贷类资产,所以这种模式必须通过信托进行操作,同时必须有第三方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承接不良资产转出行的不良信贷资产(银信合作的法规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不得投资于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


法规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


3、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明确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但缺陷在于:向社会投资者转让只能公开拍卖,而且不得是批量转让。如果是批量转让,则必须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批量的定义是10/项以上进行组包。


但是从司法实践看却面临更多的障碍,因为金融债权业务经营需要特殊牌照制度由银监会进行严格准入和监管。这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在具体案件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函时认为,银行只有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债权,而无权自主向社会上的普通民事主体转让金融债权。中国银监会在2009年上述批复中(银监办发[2009]24号)则认为金融债权也是债权,允许银行向普通民事主体转让逾期债权(但不可以批量转让)。所以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


4、产权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所转让


目前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则中对银行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有严格约束,尤其在风险转移和资本计提,贷款损失计提方面,防止任一时点的落空。而且银行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不包括不良资产。但通过产权交易所转让存在一定隐蔽性,主要是产权交易所一般认为不受银监发[2010]102号文关于重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重新办理抵质押品的要求,因为产权交易所和金交所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但在82号文之后,所有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包括不良资产收益权)都需要在银登中心登记,且穿透识别后投资人不能为个人投资者。这导致传统信贷资产收益权模式走产权交易所受限,多部分只能走债权转让和收益权之间的一个擦边球。


走产权交易中心或金交所,目前对投资人没有约束,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但如果是代持,仍然可能是转出行是最终的风险承接方。


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债转股准不良和不良资产在银登中心登记转让模式非金融机构企业代持+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等创新模式,由于篇幅限制,不再一一详解,详细内容可关注法询金融周刊或法询金融报告。


第三部分:30家地方AMC档案


一、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5月16日

AMC批复日期:2014年8月1日,银监办便函[2014]634号

注册资本: 5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

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股东: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5亿元,持股70%;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亿元,持股20%;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5亿元,持股10%。

经营范围:江苏省内金融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从事企业资产的并购、重组(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对外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企业项目策划;企业上市、风险管理服务;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企业破产清算服务。

主要特色:江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国首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其主营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前期已开展了市场化运作,收购了农行、建行、华夏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包,目前公司与银行的主要合作模式是购买某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同时该银行为其发放一定额度的中短期贷款用于购买其他银行的不良资产包。收购不良资产主要通过招挂牌交易。

网址:

二、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9年09月24日

AMC批复日期:2014年8月1日,银监办便函[2014]634号

注册资本:5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傅帆

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329号807室

股东: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本运作、资产收购、包装和出让、企业和资产托管、债务重组、产权经纪、房地产中介、财务顾问、投资咨询及与经营范围相关的咨询服务,与资产经营,资本运作业务相关的担保。

主要特色:是国内成立的第一家地方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自成立以来,参与了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行、太保集团、安信农保等上海主要金融机构的改制改组、重组和增资扩股;全国首批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5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之一。公司新成立了资产管理事业部主要负责此块业务,并设立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审核决策委员会。

全资子公司: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城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国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衡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达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号港汇中心二座36-37楼

邮箱:ssao@ssaocorp.com

电话:021-3398 7999

传真:021-6390 1110

网址:http://www.ssaocorp.com/

三、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9月14日

AMC批复日期:2014年8月1日,银监办便函[2014]634号

注册资本: 3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锋

注册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6、27楼

股东: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持股

经营范围:收购、处置并经营资产;债权债务清理;为企业的重组及债务重组提供策划、咨询;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不含证券、期货)。

联系信息: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6、27楼

电话:020-8396 3222

传真:020-8354 0470、020-8354 6221

网址:http://www.gdfamc.com/cn/index.html

四、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8月6日。

AMC批复日期:2014年8月1日,银监办便函[2014]634号

注册资本:27.18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德良

注册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参与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业务(凭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资产管理,资产投资及资产管理相关的重组、兼并、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及服务。

联系信息: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邮箱:zsamc@kinghing.com

电话:0571-8977 3800

网址:http://www.zsamc.com/

五、安徽国厚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4月29日

AMC批复日期:2014年8月1日,银监办便函[2014]634号

注册资本: 1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叶安华

注册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二坝社区的原二坝镇政府办公楼205、206室

股东:合肥博雅商贸有限公司,芜湖厚实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资产收购、管理、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或委托对资产进行管理、处置,资产管理咨询。

联系信息:

地址:芜湖市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金融中心A1座11楼(市政府西北角)

电话:0553-286 9859

网址:http://www.guohou-amc.com/

六、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5年02月02日

AMC批复日期:2014年11月25日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郭志国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9层

股东: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顾问。

注:2014年12月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将旗下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在得到北京市政府授权批复后又取得中国银监会备案批复,获得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准“金融牌照”,国通公司也成为北京市唯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联系信息: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6层

电话:010-6657 3366

传真:010-6657 3398

网址:http://www.bsam.com.cn/web/

七、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03月23日

AMC批复日期:2014年11月25日

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孙宝伟

注册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96-6号

股东: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咨询,股权投资及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租赁、酒店服务业、仓储物流、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八、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11月10日

AMC批复日期:2014年11月25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彭锦光

注册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1-6层

股东: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范围:开展福建省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对金融、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制造业、服务业的投资与管理;资产管理相关的企业并购、重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

联系信息: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电话:0591-8781 0441

传真:0591-8754 1849

网址:http://www.fidc.com.cn/index.asp

九、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年2月27日

AMC批复日期:2014年11月25日

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剑铭

注册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98号

股东: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营范围: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资产收购、处置及相关产业投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企业重组兼并顾问及代理,企业和资产托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前置审批的,在未取得审批前不得经营)。

联系方式: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98号渝富大厦

电话:023-6767 8200

传真:023-6767 8299

网址

 

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接方)

成立日期:2016年6月21日

AMC批复日期:【承接重庆渝富的业务资质】

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波

注册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2幢25层

股东: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金融(含类金融)不良资产的收购、营运和处置,承接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战略重组、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剥离的非主业资产和低效无效资产(不包括企业办社会职能剥离移交资产),以市场化方式收购、托管社会不良资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07月26日

AMC批复日期:2014年11月25日

注册资本:28.88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注册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144号

股东: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对外投资及管理;按照天津市政府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产经营管理(金融资产除外);自有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会议服务;与上述项目相关的咨询服务。

十一、广西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6月7日

AMC批复日期:2015年7月21日

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凤梅

注册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十层1015号房

股东: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破产管理;对外投资;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咨询;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网址:http://www.gxfi.net/index.aspx

十二、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31日

AMC批复日期:2015年7月21日

注册资本:20.3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金同水

注册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

股东: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财金投资有限公司、威海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债券;同业往来及向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破产管理、金融机构托管与清算;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联系信息: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3365号

电话:0531-6777 6297

地址:0531-6777 6200

网址:http://www.amcsd.cn/

十三、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2月16日

AMC批复日期:2015年7月21日

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年生

注册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

股东:利和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武汉市都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参与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凭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经营);资产管理、资产投资及资产管理相关的重组、兼并、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对外投资;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

联系信息:

武汉市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19楼

电子邮箱:office@hbhtsam.com.cn

邮编:430071

电话:027-8713 7096

传真:027-8713 7096

网址:http://www.hbhtsam.com.cn/web/index.asp

十四、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2月28日

AMC批复日期:2015年7月21日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宝军

注册地: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机关事务管理中心531室

股东:东北亚国际金融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运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受托对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处置;从事企业及务类资产、并购和重组;对外投资;投资设立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及项目评估,提供企业上市、风险管理服务;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票据贴现业务;提供破产管理、审计和清算服务;从事财务、投资咨询服务,投资风险管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十五、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4月22日

AMC批复日期:2015年7月21日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周毅

注册地:贺兰县融晟产业创业园A楼5层

股东:睿银金控(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睿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瑞德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宁夏义昌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威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川市弘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参与自治区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资产管理、资产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财富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及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金融信息咨询。

联系信息: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239号(英力特大厦B座17层)

邮箱:nxsyzc@163.com

电话:0951-855 6665

网址:http://xn--wlq0b73jsudb8ik3drx0d9ym7n1b7ox.com/

十六、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8月31日

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

AMC批复日期:2015年10月13日,《关于公布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5〕1314号)。

法定代表人:郭鸿勋

注册地:郑州市金水区才高街6号

股东: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财政厅、深圳华强弘嘉投资有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康达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及处置;私募基金管理;财务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网址:http://www.zyamc.net/

联系信息: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6号东方鼎盛大厦B座14-16层

邮箱:zyzc@zyamc.net

传真:0371-6177 7575

注: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全国第16家经银监会和财政部备案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十七、湖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31日

AMC批复日期: 未获得银监备案信息;公司系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湘政函【2015】104号)。

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曾世民

注册地: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号财信大厦10楼

股东: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承担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产管理;资产投资及资产管理相关的重组、兼并、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财务顾问;根据省政府授权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十八、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24日

注册资本:10 亿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梁静

注册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50号1-0604

股东:华夏幸福基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河北省范围内金融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处置,企业资产的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十九、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9日

注册资本:10 亿人民币

AMC批复日期:未获得银监备案信息;2015年6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温州资产管理公司的复函》,原则同意温州市设立温州资产管理公司。

首家“地级市AMC”,但根据营业执照公示的经营范围为“浙江省内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业务”。

法定代表人:宋晋平

注册地:浙江省温州市海事路17号205室

股东:温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光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温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参与者将省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业务(凭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和有效资质经营);资产管理;资产投资及资产管理相关的重组、兼并、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及服务。

二十、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8月16日

AMC批复日期:未获得银监备案信息;2015年11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陕政函〔2015〕236号)。

注册资本:45.0851 亿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冷劲松

注册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西北国金中心F座11层

股东: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经开城市投资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收购或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资产经营与管理;对外投资与管理;企业并购与重组;金融机构托管与清算;财富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及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与顾问;监管机构批准的基它业务活动。

二十一、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1月28日

AMC批复日期:2015年11月20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四川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5]1540号)

注册资本:10 亿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柯柯

注册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镇官塘村天府金融谷18号公馆

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富润企业重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投资与资产管理;资产管理范围内的非融资性担保;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项目评估。

联系信息: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9楼

传真:028-8058 7120

电话:028-8058 7126

网址:http://www.scdamc.com/

二十二、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8月7日

AMC批复日期:2015年10月13日,《关于公布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5〕1314号)。

注册资本:20.4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义胜

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8号国际金融大厦8层

股东: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通辽市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财政局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批量收购和处置自治区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实业投资;资产管理;相关咨询服务业务。

注:2015年6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控股管理的直属大型企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唯一授权经营域内金融资产的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十三、青岛市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9月21日

AMC批复日期:2016年3月正式获得中国银监会公告核准。

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世斌

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1号楼9层

股东:青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资产债券化业务、发行债券,同业往来及向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破产管理、金融机构托管与清算,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十四、华融昆仑青海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6月17日

AMC批复日期:未获得银监会备案信息。

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小波

注册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102号1号楼

股东: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汇通华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范围:不良资产经营(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股权以及实物不良资产,受托管理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股权以及实物不良资产);投资业务(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等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与不良资产经营和投资业务相关的各类金融权益类、金融物资类资产管理业务,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引入资金投资资产或项目);托管重组业务;综合金融服务(与不良资产经营相关的各类企业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租赁融资、结构化融资、债权转股权等投融资服务及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管理咨询服务,为境内外投资收购不良资产提供专业尽职调查、法律咨询、法律分析论证等服务,开展担保业务和投资银行等大资产管理业务和资产增值服务);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十五、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2月4日

AMC批复日期:未获得银监会备案信息。

注册资本:30亿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心智

注册地: 山西省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大街8号307室

股东:大同市投资担保中心、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融晋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忻州市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临汾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各类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债券;同业往来及向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私募股权投资;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破产管理、金融机构托管与清算;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十六、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6年02月29日

AMC批复日期:2016年5月25日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甘成久

注册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196号江西金控大厦19层

股东: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昌百树教育集团、江西光明投资有限公司、江西中投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批量收购、管理和处置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及其他企业的不良资产;追偿债务;对所收购不良资产进行整合、重组和经营;对所管理的不良资产进行必要投资;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发行承销;对外投资和财务性投融资;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证券化;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等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接受地方政府、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及其他企业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委托,从事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关闭清算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十七、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6年7月4日

AMC批复日期:未获得银监会备案信息。2016年7月1日,资管公司取得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藏政函[2016]97号)。该公司系上市公司海德股份在西藏设立的AMC。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郭怀保

注册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409室

股东: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资产管理范围内的非融资性担保;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不含证券、保险、金融业务);项目评估。


二十八、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6年3月24日

AMC批复日期:未获得银监会备案信息;2016年2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甘政函〔2016〕19号)。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武 浚

注册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33-35号

股东:甘肃省光迅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省煤炭资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批量收购、受托经营省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收购、处置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破产管理;资产证券化业务;企业托管和清算业务;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同业往来及向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财富及资产管理;受托管理各类基金;企业助贷业务及金融通道业务;财务、投资、风险管理、资产及项目评估咨询和顾问;有色金属投资和交易(不含自设交易场所及平台);省政府授权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十九、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5年12月28日

AMC批复日期:2016年5月获得银监会的备案;2016年2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甘政函〔2016〕19号)。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洪文瑾

注册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沧新大街27号473室

股东: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金融资产管理(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从事企业购并、投资、资产管理、产权转让的中介服务。

三十、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6年05月23日

AMC批复日期:2016年5月获得银监会的备案;2016年2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甘政函〔2016〕19号)。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琨

注册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28号苏州高新国际商务广场4001-4005室

股东: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收购、受托经营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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